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医疗服务是否属于消法保护,成为本次消法的争论热点之一。列席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医疗服务不应属于消法保护范围。有观点认为,医疗是高风险行业,因此不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
医疗服务是否属于消法保护,成为本次消法的争论热点之一。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应纳入本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列席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医疗服务不应属于消法保护范围。
反对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保护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医疗服务属公益事业,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患关系不能简单等同于消费关系。如果把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势必会把医患矛盾推到风口浪尖上。
对医疗服务不受消法保护的观点,笔者不能苟同,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部门利益色彩。
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患者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显然是一种消费行为,这毋庸置疑。诚然,医疗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福利色彩,但不能以公益福利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而医疗服务本身就是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
有观点认为,医疗是高风险行业,因此不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诚然,医疗服务直接面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任何失误造成的直接后果,都可能比产品质量或其它服务问题引发的后果更为严重。但必须看到,医务工作者存在着职业风险,而患者也是这种风险的承担者,因为医生失职造成的后果完全体现在患者身上。只强调医生的风险而不考虑患者生命健康的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
消法调整医患纠纷,并不是毫无原则地袒护消费者一方。针对医疗服务问题,还有诸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操作规范等,均可以作为严格界定医生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的法定依据。
有人担心,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会引发医务工作者的消极诊疗行为。从短期来看,不能排除这种现象;但从长远上看,单纯靠消极诊疗规避医疗风险,而不从提高对患者的责任心和医术方面解决问题,这样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迟早要被医疗市场竞争所淘汰。
因争议不断,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步伐缓慢而坎坷。时至今日,全国只有极少数省份将医疗纠纷纳入了《消法》调整范畴,大多数都在观望或正处于讨论中。此次修法,希望最高立法机关能多听听包括广大患者、消协、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的声音,必要时举行公开立法听证会和专家研讨论证会,以作出符合实际的立法决策,千万不能让单方面的一种声音甚至是部门利益蒙蔽了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