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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区县成立“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
加入日期:2016/1/6 11:56:28  查看人数: 1048   作者:admin

  今后,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更加多样化了!5日,市高法院介绍,该院与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明确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纳入到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以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同时,《意见》提出,重庆市各区县将成立专门的“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


  《意见》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规定,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量引导双方通过“医调委”调解解决。


  《意见》中提出,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小,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不大的,“医调委”可以组织调解,亦可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大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较大的,“医调委”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当事人在“医调委”主持下就医疗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