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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加入日期:2016/1/14 8:56:32  查看人数: 1624   作者:admin

  1月13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人社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印发〈宁夏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和分流患者。


  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重点对参保人员因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条件和能力不足时,向上级医疗机构的分级转诊转院行为进行规范。


  为鼓励门诊患者首诊在基层,对按规定分级转诊的参保患者,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的,医保报销时仍按转诊前医疗机构较高的报销比例报销。比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签约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到签约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执行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报销比例;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转诊到签约的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门诊报销比例。未按规定转诊到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原报销比例。


  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五市所辖县(市)参保人员赴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须经所在县(市)二级协议医疗机构专家组开具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治疗。赴外省(区、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须经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专家组开具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治疗。对违反规定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前往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和区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50%支付。


  此外,暂行办法对一些特殊情况做了特殊规定,需急诊急救参保患者和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等,无须遵守转诊转院程序。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