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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出台医疗纠纷处置规范性文件
加入日期:2015/11/30 14:06:39  查看人数: 1500   作者:admin

 为依法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办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的处置、调解与理赔等内容作了规定,从10月21日起开始执行。


  《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首先对司法部门、卫计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这六个市直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全市公立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它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医疗机构要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设置专门的科室和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协调人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病历复制件。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按规定报其执业登记的卫计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各级卫计部门要指导和协调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查看情况,同时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在调解与理赔方面,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一万元(含)以上十万元(含)以内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通过旗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附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组咨询意见。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依据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鄂尔多斯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于2013年,之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依靠医疗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进行调处,相关部门调处的职能职责不是十分的清晰,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鄂尔多斯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对于医疗纠纷出现后,涉及部门的职权范围、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明确了调处的程序,明确了收费的标准,明确了各级应该承担的职责和部门的职责。同时,也对医闹、医托这些行为进行了界定。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有了规范性的依据,也标志着我们鄂尔多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了更加规范的渠道。作为全自治区的第一部医疗纠纷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在保证医患双方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双方的权利。

来源:央广网